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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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安全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現行法規)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工作規定如下:
  (一)組設安全維護會報
        1.各機關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綜理本機關全面安全維護工作。
        2.安全維護會報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所屬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政
          風單位負責秘書作業,無政風單位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
          書作業。
        3.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
          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二目研訂之。
  (二)實施自衛編組
        1.各機關應以防護團之編組為基礎,充實人員、裝備,以遂行安
          全維護自衛自保之任務。
        2.各機關防護團,除每年自行實施訓練及演習外,並得依需要以
          假設狀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測驗。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
          時得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員指導。
        3.各機關應視需要主動協調當地治安單位,建立通信聯絡,簽訂
          支援協定,並定期實施支援演習。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
          時得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員指導。
  (三)防護團應充實下列設備
        1.建立各機關與有關治安單位間之通信系統,俾遇緊急情況時,
          可以獲得迅捷有效之支援。
        2.建立各機關內部之警報系統(如警(電)鈴、警示燈、紅外線
          警報器、汽笛或其他電動揚聲器等)及簡明信號,使員工於聞
          警後能立即採取應變行動。
        3.機關外圍應視環境狀況,設置圍牆、壕溝、電網等阻絕設施與
          照明設備及監視系統。
        4.機關應針對業務性質及需要,設置各項電子防護設備(如電子
          監控、閉路電視、錄影錄音、自動警報、自動阻絕及各種偵檢
          儀器等),以防止暴力事件之發生。
        5.定期實施裝備檢查。
  (四)門禁管制
        1.各機關應訂定門禁管制規定,並切實要求員工進出辦公處所及
          辦公時間一律佩帶識別證。
        2.來賓會客、洽公及開會須予登記並換發來賓證或公務證,憑證
          進出辦公處所。
        3.臨時雇工及廠商進出,須憑主管單位證明及身份證件換發僱用
          工人工作證,憑證進出辦公處所。
        4.各機關依其特性或業務之需要,於必要時就攜帶之物品進出機
          關大門,須憑主管單位證明文件或放行單,經查驗屬實後放行
          。
        5.供公眾進出之場所(如會客室、外收發室等處),除派專人監
          管外,其位置儘可能與其他辦公室隔離。
        6.值勤(日)人員於辦公時間以外,負有維護機關安全之責,除
          應派人執行留守,並加強內部巡邏。
  (五)維護首長安全
        1.高級首長及外籍貴賓之行止,應保持秘密。
        2.高級首長辦公室或重要會議場所,事前應作安全檢查。採取適
          當之安全措施。
        3.高級首長之機要、隨扈及駕駛人員,應慎重遴選並作有關安全
          維護之講習訓練。
        4.協調當地警察機關,對高級首長官捨及座車經常必經路線,採
          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2.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現行法規)
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
    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
    取預防之因應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
        執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
  (二)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有關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本機關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
          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
          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機構負
          責秘書作業,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
          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列及研訂之。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實施宣導或
        講習,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
        配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
        之應變制變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
        予各級單位主管與員工之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
        護機關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
        管制規定,要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
        禁區,採取隔離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
        時督導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充實維護設備:協調相關單位定期檢測防護器材、設備,保持正
        常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防處爆裂物: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
        並迅速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
        危害或破壞預警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
        預警功能。
  (十)與警察及消防機關聯繫配合:經常與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保持密
        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
          計畫」,會同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
          查,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對首長住所、辦
          公室、會議場所、座車、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助)相關單位(人員)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
            之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各機關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
          其他重大集會或施政活動等專案安全維護工作時,應依據機關
          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
          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