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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腸病毒在學童間交互傳染擴大流
    行,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規定機制。
  (二)停課決定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幼
        兒園、托嬰中心、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補習班(以下簡
        稱機構)於發現嬰幼兒、幼(學)童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
        ,應立即通知該名嬰幼兒、幼(學)童之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
        並嚴格要求嬰幼兒、幼(學)童立即請假一至二週。
  (二)七日內如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嬰幼兒、幼(學)童經醫師臨床診
        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學校或機構應有雙重通報機制
        ,學校或幼兒園應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中心
        資訊網完成線上通報:
        1.國小(含附設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各鄉(
          鎮、市)立及私立幼兒園應通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補習班應通報本府教育處多元
          教育科、托嬰中心應通報本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並依
          程序陳報處長。
        2.學校或機構應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協助因應措施。
  (三)學校或機構平時應即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衛教宣導,如有一名以
        上感染腸病毒時,應立即進行該班級消毒工作。

四、停課標準:
  (一)發布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學校或機構低年級,同一
        班級嬰幼兒、幼(學)童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經醫師臨床診斷為
        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該班級應停課(托
        )七日。但公私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有上述情事應停課(托)七
        日。
  (二)未發布全國發生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時,而學校或機構低年級所
        在鄉(鎮、市),當年度檢驗出「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
        「年齡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時,學校或機
        構低年級,同一班級嬰幼兒、幼(學)童如在七日內有二名以上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者
        ,該班級應停課(托)七日。但公私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有上述
        情事應停課(托)七日。
  (三)學校或機構低年級發生腸病毒 D68型感染併發重症確定個案,該
        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但公私立幼兒園及托嬰中心
        有上述情事應停課(托)七日。
  (四)學校、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補習班之中、高年級以上有
        群聚感染之虞者,得採停課措施。

五、學校或機構之停課,由學校或機構與本府教育處或社會處共同決定之
    。
    如有重大或危急疫情,有停課之必要時,學校或機構應通報本府教育
    處或社會處,並研議防疫措施。

六、學校或機構停課前,應邀集家長代表及相關局處研議處理,必要時得
    請本府教育處、社會處、衛生局、轄區衛生所研議防疫措施。
    學校或機構應於三日內將停課措施報本府教育處(體健科及特幼科)
    及本府社會處備查;學校補課措施報請本府教育處(課程發展科)備
    查;機構無需補課。

七、停課原因不存在時,應即正常上課。

八、學校、機構或民間團體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
    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