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懲依據:
本要點依據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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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懲目的:
為期達到公平納稅,維護優良納稅風氣,並養成同仁積極主動負責態
度及激勵士氣,俾使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欠稅,以增裕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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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對象:
(一)主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二)協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三)擔任策劃督導實際出力之科長、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
主任(以下簡稱分局主任)、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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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期間:
(一)承辦人員除依其承辦個案適時檢討辦理獎懲外,每年一月底辦理
獎勵一次。
(二)科長、分局主任、股長每年一月底辦理獎勵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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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獎勵條件:
1.承辦人員部分:
(1)凡徵起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之同一納稅義務人之欠稅
(包括各稅目本稅、罰鍰、滯納金、利息及教育捐)且已達
到敘獎標準表內規定之標準者。
(2)凡徵起經行政執行處執行後准予分期繳納(含執行命令)案
件,應於最後一期到期兌現後,始辦理敘獎,惟受敘獎人員
,如因職務異動時,得就同一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總金額
達到敘獎標準者,先行報請敘獎,至其餘部分再徵起時,不
得再報請敘獎。
(3)達到前二款敘獎標準者,每案以二人敘獎為原則,最高不得
超過二人,惟因案情特殊,且徵起金額超過敘獎標準二分之
一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2.督導人員部分:
(1)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科長、股長,其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
核定之徵起欠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
獎令中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
高獎度僅嘉獎一次者不予敘獎。
(2)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分局主任、股長得比照總局科長、股長
規定辦理,但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轄區徵起之案
件已辦理敘獎者,不得再重複併計總局科、股長中辦理敘獎
。
(3)科長、分局主任、股長經獨力承辦徵起之案件,確具事證者
,得依獎勵標準規定核獎,惟不得重複併計。
(4)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科長、分局主任、股長如職務異動時,
得先行依本要點辦理敘獎,接任人員自到職日起依屬員所簽
報之敘獎案件並經發布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獎勵標準:
1.金額:(附件一)
2.計算方式:
凡徵起同一納稅義務人不同欠稅期間之欠稅時,依滿三年以上
欠稅數加倍併計未滿三年之欠稅數,再按符合「未滿三年欠稅
」之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徵起之欠稅如係因政府徵收土地發放
補償費、退稅抵繳、欠稅人為辦理財產移轉登記或為解除出境
限制而自動清繳、對於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登記參與分配受償者
及已提供擔保者,均不得列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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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懲處期間:
(一)承辦人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其承辦
案件接受檢查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理。
(二)科長、分局主任、股長應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其屬員核定
發布懲處令之日期為基準日,檢討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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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五件以上(
含五件)應予申誡一次處分,達八件以上(含八件)應予申誡二
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二條、第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致
延誤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或解除出
境限制者。
2.未依規定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者。
3.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欠稅人經濟狀況調查或
調查不實者。
4.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者。
5.逾越徵收期限之欠稅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註銷者。
6.疏於注意致未申報租稅債權參與分配者。
(二)承辦人員所經辦案件在一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三件以上(含
三件)應予記過一次處分,未達三件者申誡二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二條、第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延
誤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或解除出境
限制,致影響庫收或納稅人權益者。
2.未依規定或延誤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致欠稅人移轉
財產造成庫收損失者。
3.欠稅金額超過二十萬元以上之債權憑證,如欠稅人已有不動產
或繳納能力,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清理再移
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致欠稅無法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4.查有可供執行財產之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致欠稅
無法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5.疏於注意未申報租稅債權參與分配,致無法分配之欠稅金額(
債權)超過二十萬元以上者。
(三)科長、分局主任、股長依其所屬經辦人員受處分者,如有下列情
事應連帶處分:
1.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申誡處分,或其中一人次受記過
處分,應予連帶申誡一次處分。
2.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記過處分應予連帶記過一次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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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據本審核要點辦理專案獎懲之案件,其中敘獎部分應詳述經過情形
及有關人員在執行過程當中所擔任之工作(並檢附具體事證資料、行
政執行案件移送書、繳納收據、簽報敘獎之文書等影本...),懲
處部分應比照敘獎方式將該案各階段處理時間及延誤情形責任歸屬詳
述,作為審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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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符合報請敘獎案件,承辦人員應於稅款徵起之日起二個月內簽報;
科長、分局主任、股長應於獎勵期間過後二個月內簽報,並以簽報之
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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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辦人員違反第七點一二款各目規定之情事者,檢查人員應設專簿列
管登記,已達到處分標準者及股長已符合第七點三款各目規定應予處
分時,應由其直屬長官負責簽報議處,至於科長、分局主任如符合第
七點三款各目規定應予處分時,由局長責成人事單位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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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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