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民眾意見及抱怨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有效處理民眾意見及抱怨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
    調管道,有效紓解民眾不滿情緒,維護徵納雙方和諧。

二、民眾意見及抱怨表達方式
  (一)親自(口頭)
  (二)電話
  (三)書面
  (四)傳真
  (五)電子郵件
  (六)媒體報導
  (七)問卷調查及意見調查表

三、處理單位:總局及羅東分局各單位

四、受理民眾意見及抱怨處理作業規定與流程圖(如附件 1)
  (一)處理民眾現場(口頭)意見及抱怨流程及原則:
        民眾抱怨以現場言辭方式表達時,由抱怨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即時
        瞭解抱怨實情,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消弭民怨為原則;主管(
        股、科長)並應主動關切,協助處理,若不能解決或民眾有暴力
        傾向時,應請上級或政風室協助處理。各單位處理時並填寫「民
        眾意見及抱怨案件處理表」作後續處理,並副知企劃服務科。
  (二)非現場民眾意見及抱怨處理流程及原則:
        1.電話:
          民眾以電話提供意見及抱怨時,接聽人員應填「民眾意見及抱
          怨案件處理表」,移送相關單位辦理,並副知企劃服務科。
        2.書面、傳真、電子郵件:
          由行政科收文,依人民陳情案件程序處理,由企劃服務科列管
          ,依書面之意見及抱怨內容,分送相關業務單位辦理。
        3.媒體報導:
          依報載資訊剪貼、陳核,依批示內容送相關單位辦理並列管,
          處理結果經陳核後解除列管。
        4.問卷調查:
          依問卷調查或意見表,彙整民眾反映及興革意見陳核後,送相
          關單位辦理,處理結果陳報後錄案建檔。

五、後續處理
  (一)隨時提供民眾協談諮商服務。
  (二)單純性質案件逕行紀錄,資料送企劃服務科彙整。
  (三)民眾選擇抱怨無需回復或抱怨事項不具體又未留下聯絡地址或電
        話時,則於簽核後,結案存查。
  (四)總局及分局各單位處理民眾意見及抱怨處理結案時,應將全案影
        印乙份送企劃服務科彙整。
  (五)企劃服務科定期檢討分析各單位承辦之民眾意見及抱怨事項,並
        由相關單位提出改善方案,公布於本局網站。另依據彙整、分析
        之事項,追蹤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