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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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
  化的功能,成立蘭陽戲劇團,設置「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基金管理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基金以宜蘭縣政府為主管機關;其設置、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左:
  一、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以縣長為主任
  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並聘左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科科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六、宜蘭縣議會第一審查委員會二名召集人。
  七、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
  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基金以宜蘭縣立文化中心為主辦機關。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
  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本基金應於省屬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
  期存款。

  本辦法之執行要點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