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宜蘭縣立文化中心主
  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
  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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