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88
人,瀏覽人次:
89607560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民卡補換領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新竹市市民卡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申請補換領新竹市市民卡,每張費用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