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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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立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下:
(一)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設教保處、總務處二處。教保處分設教務
及保育二組。總務處設事務組乙組。
(二)班級數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處、保育處、總務處。教務
處分設教學及註冊二組;保育處分設保育、活動二組;總務處分
設事務組乙組。
(三)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處、保育處、總務處。教務處分
設教學、註冊〈或研究發展組〉、設備三組;保育處分設保育、
生活教育、活動三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及出納三組。
前項各組組別名稱得依各校發展需求於編制內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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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附設之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下:
(一)班級數五班以下者,不設處。
(二)班級數六班至十二班者,得設教保處。教保處分設教務及保育二
組。
(三)班級數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設教務處及保育處。教務處分設
教學及註冊二組;保育處分設保育及活動二組。
前項各款設有特殊教育班有三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殊教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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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立幼稚園教職員編制規定如下:
(一)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置主任一人,由園長遴聘幼稚園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園長遴聘幼稚園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專任。
(五)幹事:十二班以下者,得置一人;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置二
人;二十五班以上者,得置三人。
(六)護士或護理師:四十班以下者,置一人;四十班以上者,置二人
。
(七)人事及主計業務:十二班以上者,由新竹縣政府指定適當人員專
任或由校內教師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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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園長資格:園長資格應符合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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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立幼稚園得比照本基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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