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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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1日

制定依據

1. 幼稚教育法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
  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
  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目前各級學校每班均設有導師一名,並肩負導護學童之責
  ,幼教教師對此用心尤多,爰修正之,以慰良師之劬勞;另句末增列「
  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
  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