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 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 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修正第二項。目前各級學校每班均設有導師一名,並肩負導護學童之責 ,幼教教師對此用心尤多,爰修正之,以慰良師之劬勞;另句末增列「 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 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