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短期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提升教學品質,
    特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竹縣立及在本縣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
    學,編制內合格教師及校長。

三、教師進修研習須與其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之一般、專門、專業知能,
    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及個人研究成果發表。
  (二)其他經本府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四、為增進教師教學技能及專業成長,本要點所採認之教師進修研習內涵
    應分為三類:
  (一)一般知能類:包含人生修養、家庭婚姻、休閒健康、人際管理等
        。
  (二)專門知能類:包含學科知識、教材發展、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等
        。
  (三)專業知能類:包含教學技術、教育新知、研究知能等。
    前項一般知能研習時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專門知能及專業知能研習時
    數以各佔五分之二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下:
  (一)縣立及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之學校、機構、人民團體。

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研習未經學校同意者,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
    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

七、教師進修辦理程序:
  (一)教師利用課餘時間參加本府核可之短期進修研習,於不得影響教
        學或行政工作之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後,核予公假登記。
  (二)教師自行參加各種進修,若屬公假者,應檢附該項進修研習課程
        ,經服務學校核准。

八、教師短期進修研習,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例假日、領域共同不
    排課時間或其他特定時間(如校長、主任等增能研習)實施為原則。

九、教師短期進修研習時數採計原則:
  (一)每一學年須至少進修十八小時或一學分,必要時應提交研習時數
        證明。但申請產假、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在此限。
  (二)進修學位之學分不得併計研習時數。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