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以
    下簡稱各單位),且達分層負責加強監督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收入憑證(係指規費、使用費、租金、罰鍰及其他收入憑證但不含學
    校註冊單)由各單位自行分類、編號、印製、保管、使用及管理。

三、各單位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由各單位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四、收入憑證之印製、保管、使用及銷號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員辦理。

五、收入憑證印製後,各單位應設置收入憑證分類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
    )並由會計人員負責管控、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等事項。

六、請領各項收入憑證時應填具收入憑證請領單(格式如附件二)。

七、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辦理憑證之領用、保管並於每月一次繕製填
    用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連同收入憑證送會計單位查核。

八、收入憑證作廢時,應於憑證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並截角,正本由各領
    用單位妥慎保管,收據聯影本隨同收入憑證月報表送會計單位備查。

九、收入憑證之報核聯及存根聯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日起,至少保存二年,
    保存年限屆滿時,自行依規辦理銷毀。

十、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各單位抽查收入憑證之印製、保管及使用情形。

十一、空白收入憑證損毀或滅失,應查明原因,報經本府備查後作廢。前
      項損毀或滅失除因不可抗力者外,對失職人員應按情節議處並賠償
      損失。

十二、各項收入憑證保管人員遇有離職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
      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
      日期,以明責任。

十三、違反本注意事項,除刑事部分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外,仍應追究其
      民事及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