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新竹縣政府對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
    定之。

二、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
    預算考核之內容如下:
  (一)施政計畫辦理情形。
  (二)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三)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四)對民間團體補助情形。
  (五)其他應列入考核事項。

三、考核內容第一項「施政計畫辦理情形」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施政計畫資料內容是否完善。
  (二)施政計畫內是否註明相對施政計畫項目所編列之預算金額。
  (三)年度施政計畫工作報告是否檢討預算編列與決算執行情形。
  (四)年度施政計畫內容是否有專案列管與執行進度管控記錄。
  (五)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是否函送代表會及上級機關。

四、考核內容第二項「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年度預算如有經本府函復應修正事項是否確實修正。
  (二)年度預算是否依規定於期限內提請代表會審議。
  (三)年度內動支第二預備金數額表是否提請代表會審議。
  (四)年度預算經代表會審議通過後是否依規辦理公告並依政府資訊公
        開法揭露於機關網站。
  (五)辦理年度追加預算之要件是否符合規定並於代表會審議通過後一
        個月內函送本府備查。

五、考核內容第三項「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審計機關各項資料填報與財務收支查核是否處理妥適。
  (二)有關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其執行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三)各項會計月報、半年報及決算報告是否依規於期限報送。
  (四)機關是否自行訂定預算執行相關之開源節流措施。
  (五)機關是否訂定預算執行相關之內部審核辦法並編製報告。

六、考核內容第四項「對民間團體補助情形」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機關是否自行訂定補助辦法或要點等補助標準依據。
  (二)機關是否對受補助對象之辦理情形辦理查核及記錄。
  (三)是否依規將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定期上網公告。
  (四)是否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
  (五)是否針對年度各類補助款項檢討其補助成效並簽報首長。

七、考核內容第五項「其他應列入考核事項」之考核項目如下:
  (一)依規應編列或負擔之配合款(含積欠款)是否確實編列並執行。
  (二)機關年度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表是否按期填報並電子傳送縣府。
  (三)年度災害搶救之開口契約訂定是否符合相關規範與時限並函報本
        府。
  (四)各項定期或臨時性調查表件之送達期限、資料正確性及配合情形
        。
  (五)有無積欠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及其繳納情形。
    本府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重點考核事項及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評
    定總分之外扣成績項目。

八、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會
    同本府民政處共同派員,採實地抽查書面填報方式辦理,並由本府主
    計處依年度考核時程,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配合提供查填相關資
    料以備考核需用。
    除前項考核外,開源績效業務由財政處另案辦理,並提供相關考核成
    績,併入計算各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成績。

九、本府得依考核結果對各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辦理獎懲,除依成
    績取前三名給予獎勵外,未達60分者,將依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