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前條核定之補助,應考量各鄉(鎮、市)公所之財政盈虛,其他 非稅課財源等指標、施政計畫之執行效能與本府政策之配合程度及相關 開源節流績效等之考核結果調增補助數額,本項補助款得視需要限定其 支用範圍或支出用途及執行期限者,本府得就其違反部分註銷、收回或 自當年度未撥及以後年度補助款中予以扣除。 前項考核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