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管理規章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及八十八消署護字第八八G0一三一
號的鳳凰計畫之規定訂定。
二、成立目的是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以「服務人生,關懷社會」的理念,
積極地散播善念的種子,一同為協助緊急救護工作,增進社會安定之
詳和,盡一份心力。
三、新竹縣義勇消防總隊下設:救護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四、新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滿二十歲,身心健康,近五年內未因案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
定,且近三年內無不良素行。具熱心服務志趣者,願參與協助緊
急救護工作之社會大眾,均可報名參加。
(二)教育程度應具含國中、初中或同等學歷以上。
(三)新進人員,由該轄消防分隊或義消救護分隊遴選,報請該轄消防
救災救護分隊核轉消防局核聘。
(四)願持續服務一年以上。
五、新進人員,需先接受專業的初級救護技術訓練,並經訓練單位甄試合
格者,始參與協助緊急救護之任務。
六、教育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下列的訓練課程:
(一)專業課程訓練:
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之規定,至少接受
六十小時初級救護技術員的專業訓練。
(二)通識課程訓練:
即志願服務基本理念訓練課程四小時,其內容包含志工應有的認
知與素養二小時,及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
(三)資格證明:
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訓練單位甄試合格者,由訓練單
位發給結業證明及初級救護技術士證照,合格證明有效期限二年
。
(四)繼續教育:
初級救護技術員接受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綱要表所列訓練科
目相關之繼續教育八小時以上(其中緊急救護基本技術至少四小
時)者,得延長其合格證明有效期限,每次得延長一年。
七、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義務規定如下:
(一)須參與每週至少四小時以上的協助緊急救護工作。
(二)須參與每月至少二小時緊急救護的定期訓練。
(三)須參與消防署、消防局等相關體系所舉辦的救護評比。
(四)須參與消防署、消防局等相關體系所舉辦的各項消防救護宣導、
演習等業務。
(五)須協助分隊各級幹部,處理分隊的隊務。
(六)須參與及協助分隊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八、因應隊務之推展,分隊設有分隊長、副分隊長、幹事、助理幹事、小
隊長等各級幹部。
九、分隊長的遴聘、權利及義務之規定:
(一)分隊設分隊長一人,分隊長的產生是由義勇消防救護分隊由該分
隊服務滿一年之現任隊員中遴選,報請消防局核聘、其任期為三
年,成績優良者得與續聘;並以二次為限。
(二)分隊長具有代表分隊處理所有隊務及領導全體人員的權利。
(三)分隊長應盡的義務如下:
1.籌措經費及隊務的運作。
2.帶領全體人員爭取榮譽。
3.舉辦各項活動,為全體隊員謀福利。
4.監督及輔導各級幹部運作隊務。
5.召開每月定期及不定期的幹部會議。
6.召開每半年定期及不定期的全體人員會議。
7.代表本分隊參與予其它社團的活動。
十、副分隊長的任期、權利及義務之規定:
(一)分隊設副分隊長二人,副分隊長是由分隊長推舉,並由消防局同
意核聘之,並頒發聘書,任期與分隊長同。
(二)副分隊長鬚協助分隊長處理隊務的運作,分隊長若不能視事時,
由副分隊長代理執行權利與盡義務。
十一、幹事、助理幹事的任期、權利及義務之規定:分隊設幹事、助理幹
事各一人,幹事、助理幹事的推舉由分隊長任命之,其主要的任務
是協助分隊長處理所有的隊務。
十二、小隊長的任期、權利及義務之規定:
(一)本分隊以每十人為一小隊,每一小隊設小隊長一人,小隊長的
推舉是由每一小隊的人員遴選產生。
(二)小隊長其主要任務是協助分隊長,聯絡隊員參與本分隊舉辦的
各項活動。
(三)任期與分隊長同。
十三、顧問由該義消救護分隊人員遴選後,報消防局核聘。
十四、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除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一)分隊長、副分隊長、小隊長、副小隊長、幹事、助理幹事為六
十歲以下。
(二)隊員為五十五歲以下。
十五、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管理規則:
(一)參與所屬消防分隊服勤,每週至少四小時協助緊急救護工作。
(二)參與分隊活動或協勤等,必須穿著依規定整齊的制服及服務證
出席。
(三)須依照協勤值班表,按時服勤,若因臨時有事需請假或調班,
請以電話告知分隊長,以因應值班的次序。
(四)值班時,須記錄簽到與簽退時間,若有出勤救護,任務完成後
須將出勤狀況依人、事、時、地及物記錄於工作簿,以利查核
。
(五)出勤救護完成後,若有缺救護材料,請告知救護車管理人補足
。
(六)簽退時,若有交接的注意事項,請於簽到簿的備註欄,詳加記
載。
(七)協勤時,至多以二人為限,若有二人以上,則依先到者為準,
後到者請改調其它時段,以免浪費人力資源。
(八)尚未具有EMT1的人員,必須由另一位具有EMT1的人員陪同協勤
。
(九)必須出席每月的定期訓練,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時,請告知
分隊長或各級幹部請假,以維護紀律。
十六、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考核管理如下:
(一)不得假借分隊之名義,從事營利或非法之情事,一經查獲,除
立即解聘外,其對分隊所造成的損害,分隊將具有法律追訴權
。
(二)如個人行為不檢點,已嚴重影響分隊的名譽,經查核確有其事
,立即解聘。
(三)如兩個月未參與協勤,除事先報備外,給予留隊查看一個月,
若仍未盡義務,予以解聘。
十七、會議
(一)分隊是以全體人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幕期間,由各
級幹部代行職權。
(二)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的定期會議。
(三)全體人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的定期會議及不定期會議。
十八、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救護範圍規定如下:
(一)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二)量血壓。
(三)以聽診器量心音、聽呼吸聲等。
(四)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五)使用口咽、鼻咽呼吸道。
(六)給予氧氣。
(七)止血、包紮。
(八)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九)骨折固定。
(十)現場病患救出及搬運。
(十一)送醫照護。
(十二)正常生產接生。
(十三)心理支援。
(十四)其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十九、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隊旗、志工服務證、志工服務記錄證、
志工服務背心,統一製發。
二十、每年一月第三週配合「一一九消防節」訂為「鳳凰志工週」,參與
消防局擴大舉辦的各項宣導活動,俾使參與緊急救護的志願服務蔚
為風氣。
二十一、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每二年應接受內政部消防署實施考評
及評鑑。
二十二、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獎勵規定如下:
(一)個人獎勵:
1.頒發獎狀:
凡參予緊急救護服務工作滿一年之人員,總服務時數達二0
0小時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消防局頒發獎狀予以鼓勵。
2.頒授「鳳凰志工獎章」:
凡積極參與緊急救護服務工作滿二年之人員,總服務時數達
四00小時以上成績特優者,得由消防局推薦向內政部消防
署申請頒授「鳳凰志工獎章」,其頒授原則另訂。
(二)團體獎勵:
凡積極參與緊急救護服務工作滿一年著有績效之鳳凰志工分
隊,經評鑑成績特優者,得由內政部消防署予以獎勵,並公
開表揚,其評鑑計畫另訂。
二十三、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的經費由消防局視財源酌予編 列預算
支應。
二十四、本分隊是由一批經嚴格專業訓練,並唯一取得證照的人員所組成
,從事協助緊急救護工作的隊伍,提供緊急傷病患完善的到院前
醫療服務,故全體隊員務必以服務社會及維護隊譽為宗旨。
二十五、本要點如有不合時宜或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二十六、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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