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 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 原條文第一項,係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致所訂辦法內容頗有差異,茲為統一及配 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該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 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