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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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消防局義消救護分隊及鳳凰志工編訓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5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5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
  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立法理由〕
  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依
  原條文第一項,係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之。惟因省(市)考量不同,致所訂辦法內容頗有差異,茲為統一及配
  合政府層級精簡政策,該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據以施行,爰
  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