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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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一)主動執行本局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應變事項,及配合本縣災害
應變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掌握災害狀況動態,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並且
傳遞災情。
(三)加強與各防災編組單位之聯繫、協調,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四)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報告事項。
(五)有關災害防救事宜及其他交付任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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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災害係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寒害、重大空難、海難、陸
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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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組成員: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秘書擔任副召集人;各相關
課、室、中心主管為基本成員,必要時得召集相關人員,採任務編組
,執行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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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地點:本局二樓會議室或其他經召集人指定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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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各編組成員工作執掌區分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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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成立之時機:
(一)因發生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有造成嚴重傷亡之虞或已造
成廣泛且嚴重之災害時;承局長之命令,得隨時成立本小組。
(二)其他災害則配合相關機關成立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運作,或本縣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或局長指示應成立時,本小組同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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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之成立由本局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值日官員視災害狀況,陳
報局長核定後通報相關編組人員進駐作業(重大災害緊急通單位一覽
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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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因應各類災害之運作,前述各類災害之緊急應變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另定之(包含作業編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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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為因應前述各類災害之緊急應變,組長得兼任其他災害任務編
組督導官或組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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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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