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各鄉(鎮、市)農會或人民
團體(以下稱補助對象)辦理觀光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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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觀光活動自籌款應逾總經費三分之一以上,本府視計畫內容核定
補助費。補助對象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對於同一團體每年補助經
費為新台幣二萬元以下,如有特殊情況或事實需要本府得酌增補助費
。但辦理觀光活動之設備費用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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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費應於辦理觀光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計畫書。
(三)其他。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地點、詳細內容、預
估參與人數、經費來源、效益及其他相關應載事項。
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不予受理。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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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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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府核准補助觀光活動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計畫變更
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即報本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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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對象請領經費應於辦理觀光活動結束三十日內,檢具領據、收
支清單、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應含活動簽到資料或實
際參與人數有關證明資料)報請本府核銷,逾期得不予補助。
前項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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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管制及績效評估 :
(一)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受補助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及考核,如有成效不佳,依績效考核結果差者,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對其停止補助一年;績效考核
結果極差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對其停止補助二年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對其停止補助二年。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案件之活動人數參與之程度,依活動實際參與人數除以活
動預估參與人數計算百分比,百分比(下同)為九十至一百者,
考核結果(下同)為極佳;八十至八十九者,為佳;七十至七十
九者,為普通;六十至六十九者,為差;五十至五十九者,為極
差。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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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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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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