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督導、管制及績效評估 :
(一)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受補助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及考核,如有成效不佳,依績效考核結果差者,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對其停止補助一年;績效考核
結果極差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對其停止補助二年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對其停止補助二年。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案件之活動人數參與之程度,依活動實際參與人數除以活
動預估參與人數計算百分比,百分比(下同)為九十至一百者,
考核結果(下同)為極佳;八十至八十九者,為佳;七十至七十
九者,為普通;六十至六十九者,為差;五十至五十九者,為極
差。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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