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補助辦理觀光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新竹縣政府府交管字第1040077587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督導、管制及績效評估 :
  (一)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受補助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對補助款之運用及考核,如有成效不佳,依績效考核結果差者,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對其停止補助一年;績效考核
        結果極差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對其停止補助二年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助經費外,對其停止補助二年。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案件之活動人數參與之程度,依活動實際參與人數除以活
        動預估參與人數計算百分比,百分比(下同)為九十至一百者,
        考核結果(下同)為極佳;八十至八十九者,為佳;七十至七十
        九者,為普通;六十至六十九者,為差;五十至五十九者,為極
        差。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