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傑出縣民證及榮譽縣民證頒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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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縣民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
    心公益以及教育文化事業,表彰其對縣政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縣縣民最近三年內對縣政建設具有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具有下
    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得依本要點規定頒贈傑出縣民證
    :
  (一)協助本縣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
        著者。
  (二)對本縣縣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經本
        府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樂善好施,以個人捐資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
        以上者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資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相當價值)以上者之負責人為原則。
  (四)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本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獻身本縣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
  (七)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縣民表率者。
  (八)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三、凡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機關填具桃園縣
    傑出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傑出縣民(獲頒贈傑出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前
    點各款規定之一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之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推薦。
    凡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二份(
    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提經本府縣務會議審定。
    但因特殊急迫原因,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非本縣縣民(含外籍人士)具有第二點事蹟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頒
    給榮譽縣民證。

五、凡經核定之傑出縣民或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贈,並享有下列之禮
    遇: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如有婚、喪、喜、慶,得應其請求,由縣長致
        贈喜幛或輓聯。
  (二)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三)定期寄贈本府及本縣議會出版之刊物。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六、經頒贈傑出縣民證或榮譽縣民證者,如有違反頒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
    為或不名譽之行為,經本府審查認定後,得撤銷其傑出縣民或榮譽縣
    民資格,曾獲選為本縣傑出縣民或榮譽縣民者,亦不得重複提薦。

七、傑出縣民證或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