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縣民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
心公益以及教育文化事業,表彰其對縣政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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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縣縣民最近三年內對縣政建設具有特殊貢獻或熱心公益,具有下
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過後,得依本要點規定頒贈傑出縣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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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本縣推展城市外交,建立友好城市,開拓交流合作,貢獻卓
著者。
(二)對本縣縣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經本
府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三)樂善好施,以個人捐資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相當價值)
以上者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資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相當價值)以上者之負責人為原則。
(四)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五)協助本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六)獻身本縣教育體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
(七)長期奉獻社會,積極從事志願服務,堪為縣民表率者。
(八)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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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機關填具桃園縣
傑出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傑出縣民(獲頒贈傑出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前
點各款規定之一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之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推薦。
凡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二份(
格式如附件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府提經本府縣務會議審定。
但因特殊急迫原因,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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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本縣縣民(含外籍人士)具有第二點事蹟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頒
給榮譽縣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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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經核定之傑出縣民或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贈,並享有下列之禮
遇:
(一)本人或直系親屬,如有婚、喪、喜、慶,得應其請求,由縣長致
贈喜幛或輓聯。
(二)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三)定期寄贈本府及本縣議會出版之刊物。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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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頒贈傑出縣民證或榮譽縣民證者,如有違反頒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
為或不名譽之行為,經本府審查認定後,得撤銷其傑出縣民或榮譽縣
民資格,曾獲選為本縣傑出縣民或榮譽縣民者,亦不得重複提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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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傑出縣民證或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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