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
  工務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
  務及維護環境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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