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收入,應由桃園縣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 工務處)開立專款帳戶集中控管,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 務及維護環境之用。專戶結束時,如有賸餘,應解繳公庫。 臨時稅課收支之執行,應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循預算程序納入年度預算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