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並規範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債務,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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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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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如
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等。
公共債務依舉債期間之長短,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之
公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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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款:指向各金融行庫之短期借款。
(二)透支款: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市庫之代理銀行為
對象,並訂定透支契約。
2.本府應於代理銀行開立「市庫存款透支專戶」,在契約有效期
限內,當「市庫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代理銀行應即時
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運作。
3.本府應授權代理銀行於「市庫存款戶」尚有存款時,逕予轉帳
抵償已透支之金額,並即時通知本府。
4.透支契約於到期前,本府得與代理銀行另定新透支契約,繼續
循環透支。
5.透支契約應報財政部備查。
(三)其他:指前二目以外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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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
地方建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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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政局得視利率優惠條件及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向各金融行庫或其
他機關辦理公共債務之舉借及償還(或提前償還)等相關事宜,並得
視需要互相轉換交替使用或辦理展期。
辦理前項舉借以公開詢價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經專案簽准以議
價方式辦理,並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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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政局得於年度開始前,通盤考量本府次年度整體資金需求情形、可
運用之借款契約額度及預估未來金融市場情勢,辦理次年度債務之舉
借作業,並完成契約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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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政局應依所舉借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支付
利息及償還本金。
前項情形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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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強化債務管理,財政局應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之還本,並得
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
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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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及每年度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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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簽訂之公共債務舉借契約,應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函送審
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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