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中央、直轄市、縣(市 )及鄉(鎮、市)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 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