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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