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學。

三、各校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三個月以上,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代課、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實際需求者,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本市
    偏遠地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
        上畢業資格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代課、代
        理教師。
  (二)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
        上畢業資格,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四、本市各校代課、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之認定,
    得參酌附件之考評項目表。

五、代課、代理教師再聘應檢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代課、代
    理教師前一學期聘書或服務證明,及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
    師證書等相關資料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六、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各校代課、代理教師聘書或服務證明須註明為
    第一次再聘或第二次再聘,聘期依各該學年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