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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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
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
    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
    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有關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再聘,將現
    行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一款,並增訂第二款明定是類學校得再聘不具教
    師證之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以擴大再聘師資來源
    ,穩定學校師資。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