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縣各種構造建築物工程造價如下:(祥如附表)

本工程造價標準係作為本縣收取建築執照規費及罰鍰之核算依據,其內容
不包括水電及建築設備。

本標準未列之工程項目,依建築師或各專業技師以實際工作所需之工程費
用為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