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納使
用費及保證金。

寬頻管道每月使用費單價如下:
一、子管:
  (一)管徑三十四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一點六五元。
  (二)管徑四十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二點二五元。
二、引上(進)管:每公尺新臺幣零點五元。
三、人手孔:每座新臺幣三百元。
使用期間不足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算。使
用費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保證金按年使用費百分之二十五計收,並應與使用費一併繳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