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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築桃花源、改善城鄉景觀及形
    塑國門之都,提高建築及環境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實施範圍係為已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區域外之下述地區:
  (一)全縣轄內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二側及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延伸五
        百公尺之距離二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建造執照及雜
        項執照)申請案(詳附件一)。
  (二)鐵路沿線二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建造執照及雜項執
        照)申請案。
    前項實施範圍為全縣轄內本府自行發照及委託各鄉鎮市公所發照之所
    有案件,其均需先行依據本要點向本府申請預審。
    本縣轄內已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如符合開放空間預審條件者,仍
    應提開放空間預審委員會審查。

三、實施範圍內申請案應檢附下列資料,由本府工務局完成書件審核後,
    提列本府開放空間預審會議預為審查,經審查核可後據以申辦建築執
    照:
  (一)申請書(詳附表一)。
  (二)預審報告書(詳附表二)。
  (三)其他相關文件(詳附表二)。

四、為落實都市景觀塑造,審查內容係以建築基地綠化及公共設施為主,
    另包含建築物外觀材質及色彩等事項(詳附件二),惟仍應依委員實
    際審查建議及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