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
餘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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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公共工程及公有
建築工程。但營建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估
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工程採購之競標項目,並納入預算及工程
契約書,得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工程得視需要參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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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符合工程挖填土
石方之平衡原則。若有土石方之供、需者,工程主辦機關應至桃園縣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供需查詢系統(以下簡稱供需查詢系統)網站登
錄工程區位、數量、土質、預計時程等相關規劃資料(如附件一)。
前項符合「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
點」第四點規定者,仍應向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
心上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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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程主辦機關參據供需查詢系統撮合評估及交換對象建議,辦理土石
方撮合交換;必要時,得提案送交「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
專案小組」撮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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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程主辦機關至供需查詢系統網站登錄後,應採下列方式協調土石方
交換:
(一)上網查詢土石方交換潛在對象或參考供需查詢系統建議對象。
(二)報請本府參考供需查詢系統之建議,協調所屬公共工程間之土石
方撮合交換。
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結果,供、需雙方均應向供需查詢系統辦理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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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工程主辦機關依據協調結果辦理工程發包後,因故無法依據協調結果
辦理土石方交換時,供、需雙方均應將變更之結果向供需查詢系統辦
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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