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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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道路管線管理資源減少挖掘、提
    升路面品質、改善市容及健全公共管線資料庫,特設桃園市道路挖掘
    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道路巡查監管、派工案件管理、缺失分類追蹤及道路資料處理等
        與道路管理有關事項。
  (二)道路挖掘整合、道路挖掘許可、施工排程管理、管線問題協調、
        施工品質監管、管線事故應變、纜線設施改善及管線圖資處理等
        與管線管理有關事項。
  (三)道路管線資訊諮詢、提供外界參觀導覽及辦理教育訓練課程等外
        部服務事項。
  (四)其他與本中心設立目的有關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幹事數人,
    由本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派員擔任;並區分為下列各組
    ,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行政組:由養工處道路挖掘科科長兼任組長,並得置組員數名。
  (二)道路組:由養工處養護工程隊股長以上人員兼任組長,並得置組
        員數名。
  (三)管線組:由第四點各分組組成,並由分組組員互推一人,經本中
        心同意後提任組長。

四、本中心管線組依其管線類別設各分組,並由下列管線機構指派代表擔
    任組員:
  (一)電力分組: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西區營業處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及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指派兼任代表。
  (二)電信分組:
        1.中華電信桃園營運處指派專任代表。
        2.各電信固網公司及各有線電視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3.台灣中油資訊電信所指派兼任代表。
  (三)自來水分組:
        1.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指派專任代表。
        2.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鶯歌服務所)指派兼任代表。
  (四)瓦斯天然氣分組: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任代表。
        2.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含南區營業處)指派專任代表。
        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桃園供氣中心
          指派兼任代表。
        4.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兼任代表。
  (五)雨(污)水分組:
        1.本府水務局指派兼任代表。
        2.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北區分處指派兼任代表。
  (六)交通分組:本府交通局指派兼任代表。
  (七)油料分組: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及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竹苗營業處桃園供油服務中心
        指派兼任代表。
  (八)警(軍)訊分組:本府警察局、國防部陸軍第六軍團七三資電群
        及陸軍飛彈光電基地勤務場指派兼任代表。
  (九)農田水利會分組: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指
        派兼任代表。
  (十)其他分組:經本中心通知進駐本中心者。
    本市新成立之管線機構應依本要點規定指派代表進駐本中心。

五、本中心成員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任:督導本中心各項業務推動。
  (二)行政組組長:督導本中心行政庶務、外部服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道路組組長:督導道路組推動道路管理與配合管線管理等相關業
        務。
  (四)管線組組長:督導管線組推動管線管理與配合道路管理等相關業
        務。
  (五)幹事及行政組組員:辦理本中心行政庶務、外部服務、道路挖掘
        許可證核發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道路組組員:辦理道路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七)管線組組員:辦理管線管理及其他交辦事項。

六、本中心會議視需要適時召開,於開會前三日通知。
    各成員因執行業務需要得召開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不得違反本中心成
    立宗旨;經協調未能獲致共識者,得提報本中心解決之。
    本中心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線公司與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各派一名代表,及電信
    固網業者、有線電視業者分別推派一名代表常駐,處理日常管線協調
    業務,並參加每次召開之協調會議。

七、各管線機構派任之代表及其職務代理人,應參加本中心開辦訓練課程
    取得訓練合格資格,並報經本府工務局審核同意後擔任之,管線機構
    無特殊原因,不得任意更換。
    前項代表應有職務代理人,並以二名以上為原則。
    有礙任務推動或有損機關形象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擔任
    本中心成員,並得視情形撤銷或廢止其訓練合格資格。訓練合格資格
    經撤銷或廢止者,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
    管線組組長及管線機關(構)派任代表值勤期間,經本中心評定為不
    適任者,管線機構應即更換之。

八、本中心作業時段區分如下:
  (一)平日日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平日夜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三)假日全日:連續假期三日以內之首日上午八時至末日之翌日上午
        八時。
  (四)連續長假:超過三日以上連續假期之首日上午八時至末日之翌日
        上午八時。
    本中心得視運作需要,彈性調整各組前項作業時段之時間區隔。

九、本中心臨櫃服務時間,除另有規定外,為平日日間,但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十、本中心幹事、道路組組員、管線組之電力分組、電信分組、自來水分
    組及瓦斯分組常駐組員,應全日進駐本中心;其他分組組員,依本中
    心通知時間進駐。
    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作業時段及各管線分組執行成效,依下列規定
    彈性調整進駐方式及進駐人數:
  (一)全員進駐。
  (二)各管線分組之組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三)跨管線分組之組員間輪派代表進駐。
  (四)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方式進駐。

十一、本中心成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及差勤管理,由本中心提供個人編碼
      及制服。
      本中心成員於執行本中心業務期間,應著制服,並遵守規定、善盡
      職責,代表其所屬機構與其他機構代表溝通協調,以遂行本中心任
      務。

十二、管線機關(構)經本中心同意後,得增派其他專業人員進入本中心
      協同作業。

十三、管線機關(構)因內部因素影響本中心執行效能者,管線機構派任
      之代表應通知所屬之機構檢討。

十四、各單位派駐本中心成員人事相關費用由其所屬機關(構)負擔;本
      中心營運所需之業務費由本市道路基金支應。

十五、本中心行文時以本府養護工程處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