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幹事數人,
由本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派員擔任;並區分為下列各組
,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行政組:由養工處道路挖掘科科長兼任組長,並得置組員數名。
(二)道路組:由養工處養護工程隊股長以上人員兼任組長,並得置組
員數名。
(三)管線組:由第四點各分組組成,並由分組組員互推一人,經本中
心同意後提任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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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會議視需要適時召開,於開會前三日通知。
各成員因執行業務需要得召開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不得違反本中心成
立宗旨;經協調未能獲致共識者,得提報本中心解決之。
本中心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線公司與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各派一名代表,及電信
固網業者、有線電視業者分別推派一名代表常駐,處理日常管線協調
業務,並參加每次召開之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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