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桃園市政府工養挖字第 1060309355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幹事數人,
    由本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派員擔任;並區分為下列各組
    ,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行政組:由養工處道路挖掘科科長兼任組長,並得置組員數名。
  (二)道路組:由養工處養護工程隊股長以上人員兼任組長,並得置組
        員數名。
  (三)管線組:由第四點各分組組成,並由分組組員互推一人,經本中
        心同意後提任組長。

六、本中心會議視需要適時召開,於開會前三日通知。
    各成員因執行業務需要得召開協調會議,會議結論不得違反本中心成
    立宗旨;經協調未能獲致共識者,得提報本中心解決之。
    本中心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線公司與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各派一名代表,及電信
    固網業者、有線電視業者分別推派一名代表常駐,處理日常管線協調
    業務,並參加每次召開之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