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桃園市道路基金管理會(以下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市道路基金(以下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交通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二人至五人,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辦
    。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但依第九點迴避之委員,
    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八、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