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及督考工程流標、廢標案件,依
桃園市政府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設桃園
市政府流標廢標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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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本府各主辦機關工程流標、廢標案件檢討及建議事宜。
(二)督考本府各主辦機關重大工程採購流標、廢標案件檢討及建議
事宜。
(三)其他與本府工程採購案件流標、廢標案件有關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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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
局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任:
(一)本府主計處、政風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科(組)長各一人
。
(二)本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規劃設計科、工程施工科及景觀工程
科科長。
(三)本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建築科及工務科科長。
(四)本府養護工程處橋梁隧道科及養護工程隊科(隊)長。
(五)自本府採購資訊系統之本府聘兼採購評選(審)委員建議名單
資料庫挑選,或由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遴選專家學者。
本小組委員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如其出缺時,由該
機關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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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亦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其
他委員代理之;派兼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股長(研究員)以上人
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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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事項交由各主辦機關列入修正招標文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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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隨時要求各主辦機關於指定期限內提送相關報告等全案資料
供審議,除有法令限制或其他禁止資訊提供之情形,各主辦機關應指
定專人辦理,不得拒絕。
各主辦機關首長應指派適當人員出席提出專案報告說明,並確實依照
會議決議事項積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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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得委託具有採購或工程專業從業人員或民間機構擔任工作人員
,協助會議前準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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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辭職;機關發現有前揭應迴避情形而未迴避
者,應令其迴避或予以解聘。
前項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保密之事項,從其規定。
機關於聘任委員時,應告知其就所審查之採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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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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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得由本府工務局代辦工程採購代辦費用或本府相關
機關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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