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會驗接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縣政府為明訂管線挖掘竣工後相關之會驗接管程序,特依桃園縣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應於管線挖掘竣工後七日內修復挖掘道路,並通知道路管理機
    關會驗接管。

三、申請人自行修復挖掘道路案件,道路管理機關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時應訂定管線挖掘竣工後十四日內辦理會驗接管。

四、道路管理機關代辦道路修復案件,於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時應訂定管
    線挖掘竣工後七日內辦理會驗接管,並於會驗接管後七日內全車道寬
    度修復路面。

五、道路管理機關核准管線挖掘竣工展期時,應依本要點第三點或第四點
    規定辦理。

六、道路管理機關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驗接管者,本府得通知該機關,
    依有關規定懲處相關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