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辦理評選
及獎勵優質公共工程之單位與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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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公共工
程優質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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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當年度
本局工程施工督導小組委員中擇取五人至七人派兼之。本會委員
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由工程管理費
或相關費用支應。
(二)本小組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採購科科長兼任之,處理組務。
本會之幕僚業務由採購科辦理;並視業務需求聘僱人員若干人協
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四)本小組得視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組辦理之
結果,應經本小組會議決議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1.假藉評選之名,妨礙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2.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3.藉評選之便,蒐集與評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
要求。
4.洩漏應保密之評選時間、地點及對象。
5.洩漏因評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6.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評選。
7.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六)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
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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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以符合下列規定之公共工程為限:
(一)自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曾受本局工程施工督導
小組,查核或督導成績曾獲甲等以上者。
(二)曾獲選為本局工程優質獎之工程兩年內,不得再行參與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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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
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
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四)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受主管機
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
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
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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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優質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程如下:
(一)六月間成立評選小組,並依據第四點彙整符合資格之參選工程,
並召開本小組初選會議,核定評選標準及參選工程。
(二)七月評選委員赴工地現場實地勘查,聽取簡報並查閱相關文件紀
錄及工程品質、進度,依勘查結果及評分標準評分。
(三)八月間召開本小組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
(四)九月間公告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優質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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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優質獎評選小組」進行評選時,應依工程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參照工程會頒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對工程品質、施工
進度及勞工安全衛生進行評選,其主要評分項目如下:
(一)施工品質(60分)其主要評選項目如下:
1.按照施工設計圖說之設計規格,進行各部位之尺寸檢查,鑽心
及材料抽查檢驗依現場指定位置進行。
2.其他施工組裝等細部則依施工規範之施工標準進行檢查。
(二)工程施工進度(15分)其主要評選項目如下:
1.原預定工程進度與實際施工進度比較。
2.變更設計辦理情形。
(三)工程安全衛生管理(10分)評選之工作項目如下:
1.為避免國賠案件之發生及對民眾生命財產之危害,針對工地周
邊之安全設施管理維護情形進行檢查。
2.工地周邊環境衛生及施工人員安全措施之管理維護情形。
(四)其他(15分):
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專業技師之技術能力及管理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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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選工程經評選委員評分,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並經本會會議
決議給獎者,得由實地勘查評選委員視該工程之設計廠商、監造廠商
、專案管理廠商及承攬廠商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
,經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獲獎之廠商、獲獎單位主、協
辦人員辦理獎勵如下:
(一)獲獎單位或廠商,入圍者(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頒發獎狀一幅、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
及特優(總平均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
(二)獲獎單位對主、協辦人員獎勵如下:
1.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暨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辦
理敘獎。
2.得優先列為當年度本局工作績優人員或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候選
人。
(三)獲獎廠商依總平均分數,於下列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局辦理之採
購,得適用第八點之獎勵措施:
1.總平均分數九十五分以上者,獎勵期間為二年。
2.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未逾九十五分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3.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逾九十分者,獎勵期間為半年。
前項獎勵期間之起迄點為依頒獎狀所載日期為準。
(四)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局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本局各單位工程辦理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得降
低百分之五十。
3.承攬本局工程時,其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4.前項獎勵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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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決標繳納保證金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適用前點之獎勵。另獎勵期限
內已完成決標減收者,得續予獎勵至該工程結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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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優良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藉以相
互切磋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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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各單位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訂定獎勵條
款者,廠商得在該單位辦理招標文件樣稿公開閱覽或於招標期間內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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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取消獎勵:
(一)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證
。
(三)廠商所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四)本縣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者
。
(五)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立契約
之各單位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
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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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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