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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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
  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
  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2.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
      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