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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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考評對象為本市各區公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養護工程處、水務局、體育局及風景區管理處等各公園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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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工務局為考評公園維護管理績效,得設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小
組(以下簡稱考評小組),並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府工務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工務局
局長指派本府工務局人員二人兼任,並遴聘具景觀、園藝等專業之外
聘委員四人組成。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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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評對象分為下列二組:
(一)一般組:本府養護工程處、本市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
。
(二)特別組:本府水務局、體育局、風景區管理處及本市復興區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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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評方式如下:
(一)自主檢查:
1.由考評對象針對轄管公園每月自主檢查一次,並填報自主檢
查表(如附表一),於次月十日前函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2.本府工務局得隨時查核各公園維護管理情況,如經查核有重
大疏失或與自主檢查表填寫內容明顯不符者,得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得依規定懲處。
(二)實地考評:
1.考評小組每年至少進行實地考評一次,由本府工務局排定考
評期程函知考評對象,實地考評表如附表二。
2.一般組:考評對象提報四座公園(至少提報含二座有廁所之
公園,如轄管公園僅一座公園有廁所者除外),由本府工務
局抽籤二座公園進行實地考評。
3.特別組:考評對象提報二座公園,由本府工務局抽籤一座公
園進行實地考評(僅維護管理一座公園者,僅就該公園提報
及實地考評)。
4.已提報之公園(除無法更換者外),三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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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項目包含環境清潔、設施維護、植栽養護、病蟲害防治、兒童遊
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保險投保、違規行為之稽查及圖冊文件列管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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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評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甲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乙等,計算方式
如下:
(一)實地考評分數以各受評公園成績加總後平均計算。
(二)當月自主檢查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府工務局者,每次加總分
零點二五分。
(三)考評對象以外之機關團體所做民意調查滿意度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者,每次加總分一分。
(四)受評公園因工程獲獎者,每次加總分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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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評結果及建議事項由本府工務局於次年六月前函知各考評對象。
考評成績獎懲方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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