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為審慎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自治條例)案件,使裁罰及賠償請求有所依循,以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之裁罰及賠償基準如附表。
三、經審酌依本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 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