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公園資訊公開,落實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公告作業,使民眾瞭
解公園建設辦理情形,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指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公園。
(二)主管機關: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三)主辦機關:指實際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規劃、設計及
施工之機關。
(四)公園更新工程案件:指涉及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變更或公園更
新面積達公園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工程案件。
|
三、主辦機關於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時,應依下列階段辦理現地
公告及網路公告:
(一)規劃設計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或施工前說明會等民眾參與表
達意見之相關會議,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二)施工前階段:應於預計開工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前項所稱日數,以工作天計算,且公告當日不計入。
|
四、現地公告及網路公告內容應一致正確,並應清楚載明公告事項,其內
容及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五、現地公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於計畫範圍內土地之各出入口明顯易見處及周邊社區公佈
欄,社區不同意設置者,主辦機關得請該社區里長協助轉達公
告內容。
(二)設置方式不限,得以懸掛、黏貼或立牌等方式辦理。但不得損
傷既有設施及植栽。
(三)公告設置如有危害安全疑慮,得公告於該計畫範圍所屬地區之
里長辦公處。
(四)公告之案件結束或完成後,主辦機關應將公告相關設施移除並
回復原狀。
|
六、網路公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於機關官方網站設置單一窗口之公告專區,提供民
眾查詢資訊。
(二)公告專區位置為主管機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公園專區—公
園公告資訊(主管機關網站網址為 https://pwb.tycg.gov.tw
)。
(三)各主辦機關應自行於前款之專區上傳公告資訊,並通知公園所
在地之區公所於桃園市智慧區里服務系統公告周知。
|
七、未依本須知辦理公告者,主管機關應通知主辦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要求主辦機關暫停執行案件,直至改善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