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公告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桃園市政府府工景字第1100057626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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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指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公園。
    (二)主管機關: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三)主辦機關:指實際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規劃、設計及
          施工之機關。
    (四)公園更新工程案件:指涉及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變更或公園更
          新面積達公園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工程案件。

三、主辦機關於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時,應依下列階段辦理現地
    公告及網路公告:
    (一)規劃設計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或施工前說明會等民眾參與表
          達意見之相關會議,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二)施工前階段:應於預計開工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前項所稱日數,以工作天計算,且公告當日不計入。

六、網路公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於機關官方網站設置單一窗口之公告專區,提供民
          眾查詢資訊。
    (二)公告專區位置為主管機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公園專區—公
          園公告資訊(主管機關網站網址為 https://pwb.tycg.gov.tw
          )。
    (三)各主辦機關應自行於前款之專區上傳公告資訊,並通知公園所
          在地之區公所於桃園市智慧區里服務系統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