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指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公園。
(二)主管機關:指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三)主辦機關:指實際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規劃、設計及
施工之機關。
(四)公園更新工程案件:指涉及公園兒童遊戲場設施變更或公園更
新面積達公園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工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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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機關於執行公園新闢或更新工程案件時,應依下列階段辦理現地
公告及網路公告:
(一)規劃設計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或施工前說明會等民眾參與表
達意見之相關會議,應於會議預計召開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二)施工前階段:應於預計開工日十四日前辦理之。
前項所稱日數,以工作天計算,且公告當日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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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路公告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於機關官方網站設置單一窗口之公告專區,提供民
眾查詢資訊。
(二)公告專區位置為主管機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公園專區—公
園公告資訊(主管機關網站網址為 https://pwb.tycg.gov.tw
)。
(三)各主辦機關應自行於前款之專區上傳公告資訊,並通知公園所
在地之區公所於桃園市智慧區里服務系統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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