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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編章節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施工承攬廠商應辦理事項
 ﹝§3﹞
   第三章   監造單位應辦理事項
 ﹝§11﹞
   第四章   工程主辦機關應辦理事項
 ﹝§19﹞
   第五章   罰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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