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簡易自來水
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供水區域跨越二個以上鄉(鎮、市)行
政區域者,以供水區域較大者為執行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
          。
    (二)本府工商發展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
          理。
二、執行機關:辦理轄區內公、民營簡易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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