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簡易自來水 事業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供水區域跨越二個以上鄉(鎮、市)行 政區域者,以供水區域較大者為執行機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 。 (二)本府工商發展局:本縣原住民族地區以外之簡易自來水事業管 理。 二、執行機關:辦理轄區內公、民營簡易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