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申請人應檢具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及原水水質檢驗表,送請 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