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簡易自來水事業,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或設有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申請人應檢具組織章程、營運管理辦法、水權狀及原水水質檢驗表,送請
執行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簡易自來水事業審查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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