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具備下列必要之設備:
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需要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缺水季節原水無缺。
三、導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四、淨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應設置必要之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六、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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