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評審會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評審會依附表二規定比例為下限,評
定受損房屋修復之費用,並由起造人及承造人將評定之賠償費用,以受損
戶為受取權人名義提存於法院。雙方如對賠償數額仍有異議者,應循司法
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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