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審會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評審會依附表二規定比例為下限,評 定受損房屋修復之費用,並由起造人及承造人將評定之賠償費用,以受損 戶為受取權人名義提存於法院。雙方如對賠償數額仍有異議者,應循司法 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