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桃園縣獎勵投資補助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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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產業營運始日,屬新設者,指依法取得國際觀
光旅館登記證之日;屬增設擴充者,指完成國際觀光旅館變更登記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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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之投資金額,指按其投資計畫實際購置供營業
使用之土地、建物與設備之總額,其範圍如下:
(一)旅館用地購買成本,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二)旅館用房屋建造成本,按使用執照竣工書、圖上所列成本計算。
(三)旅館建築物內必需之設備。
(四)防治污染及節約能源所須之設備。前項投資金額之計算須經會計
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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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補助地價稅及房屋稅,以營運之日起,以完整之
月份計算,未滿一個月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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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觀光行銷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三份(每年申請時提出)。
(二)交通部觀光局核發國際觀光旅館登記證及核准函正本(第一年申
請時提出正本,倘未經變更於其他年度檢附影本)。
(三)申請補助年度期間之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收據正本(每年申請時
提出)。
(四)申請補助年度期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報告書(第一年申請
時提出,內容需包含公司財務分析及新增設備內容)。
(五)旅館編制員工人數及實際工作人數清冊兩份,清冊須詳列員工姓
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地址(每年申請時提出)。
(六)為新設或增設國際觀光旅館實際購置寢俱與設備之名稱、規格、
數量與金額清冊併購置發票影本各兩份(第一年申請時提出)。
(七)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兩份(每年申請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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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資人申請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補助由本府審查小組專案審查,審查小
組由本府工商發展處(工商登記科、產業發展科)、地方稅務局、財
政處、工務處、地政處、政風處、觀光行銷處各推派一名代表組成之
,並由觀光行銷處於每年十二月、六月執行房屋稅、地價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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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人檢具第六點書件於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
請,並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查符合者,由本府觀光行銷處逐案列冊通報
地方稅務局核算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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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者,其補助金額第一
年編列預算於次年度核發,或於當年度追加預算時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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