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府各單位(機關)因應業務
需要連接地政資訊端,查詢全國地籍資訊,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並達
成謄本減量目標,依據內政部訂頒「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
用管理規定」爰訂定本作業管理規範,有效規範管理網路資料之查詢
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
用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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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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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性質
全年度辦理之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將業務內容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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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帳號: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
證 (MOICA)依程序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式如后「地政資
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1.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經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
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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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分工事項
(一)連結界面作業管理: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
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運作、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
,由本府地政處負責。
(二)應用系統及安控應指派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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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
人。
(二)使用者查詢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
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三)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本
府地政處即取消或暫停其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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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稽核
(一)定期查驗:本府地政處應每月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單
位(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並作成查核紀錄,保留備查。如
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二)不定期查核:本府地政處應經常性查閱使用情形表報,並每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現場稽核。
(三)稽核內容:各單位(機關)之使用狀況及是否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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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料保密規定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條、
第 8條之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
個人資料電腦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33條、第34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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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附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參照本作業規範,訂定機關內部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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