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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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府各單位(機關)因應業務
    需要連接地政資訊端,查詢全國地籍資訊,發揮資源共享之效益並達
    成謄本減量目標,依據內政部訂頒「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
    用管理規定」爰訂定本作業管理規範,有效規範管理網路資料之查詢
    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
    用或洩漏。

二、作業單位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各鄉鎮市公所。

三、作業性質
    全年度辦理之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將業務內容敘明)。

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帳號: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
        證 (MOICA)依程序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式如后「地政資
        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1.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經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
          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2.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

五、作業分工事項
  (一)連結界面作業管理: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
        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運作、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
        ,由本府地政處負責。
  (二)應用系統及安控應指派專人管理。

六、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
        人。
  (二)使用者查詢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
        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三)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本
        府地政處即取消或暫停其使用權。

七、作業稽核
  (一)定期查驗:本府地政處應每月列印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單
        位(機關)內部管考稽核運用,並作成查核紀錄,保留備查。如
        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二)不定期查核:本府地政處應經常性查閱使用情形表報,並每年至
        少應辦理一次現場稽核。
  (三)稽核內容:各單位(機關)之使用狀況及是否正常使用。

八、資料保密規定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條、
    第 8條之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
    個人資料電腦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33條、第34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九、各附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應參照本作業規範,訂定機關內部作業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