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
,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
供私人用途使用。
一、機關(單位)申請登記
各機關(單位)申請應用地政資訊時,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八條規定,並提具公文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表一
),且檢附該機關(單位)「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送地政機
關(單位)審核。
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線取得資料,申請程序
流程圖及其說明,如下所示:
(一)申請程序流程
┌─────────┬─────────┬──────────┐
│ 申 請 機 關 │內政部/市縣市政府│地政司(資訊作業科)│
├─────────┴─────────┴──────────┤
│┌──────┐ ┌─────┐ ┌─────┐ │
││(1) │ │(2) │ │(3) │ │
││填寫申請表及│──→│審核申請表│───→│審核編訂相│ │
││附管理規定 │ │ │←───│關網路位址│ │
│└──────┘ └─────┘ └─────┘ │
│ │ │
│ ↓ │
│┌──────┐ ┌─────┐ │
││(5) │ │(4) │ │
││進行 │←──│函覆結果 │ │
││連線測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測試結果\ 測試有誤 \ │協助連線測│ │
│ \ /──────────────→│試 │ │
│ \ / └─────┘ │
│ \/ │
│ │測 │
│ │試 │
│ ∣無 │
│ ∣誤 │
│ ↓ │
│┌──────┐ │
││(7) │ │
││實際連線 │ │
│└──────┘ │
└──────────────────────────────┘
圖一 申請程序流程圖
(二)申請程序流程圖說明
1.申請機關(單位)填寫申請表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按需求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
」(如表一,以下簡稱申請表)並附「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
規定」送地政機關(單位)審核。屬中央機關(單位)送內政
部(地政司),地方機關(單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
處、局)。
2.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單位)審核申請表
地政機關(單位)初步審核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並確認所申
請作業與資訊需求機關業務是否相符,如確認無誤,則將申請
表影送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審核相關網路位址。
3.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審核編訂相關網路位址
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登錄申請機關對外代表之 Proxy I
P或 Domain,以利設定防火牆安全規則,設定完成後,通知申
請表審核單位回覆申請機關(單位)。
4.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單位)函覆申請結果
受理地政機關(單位)除將已確認申請表留存外,並附影本函
覆申請機關(單位)。
5.申請機關(單位)進行連線測試。
(1)申請機關(單位)屬地方機關(單位),連線至地政需求端
網站,測試主網頁是否顯示正常。
(2)申請機關(單位)屬中央機關(單位),除連線至地政需求
端網站,測試網路是否顯示正常外,並應使用政府機關憑證
線上填寫管理者申請表。
6.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協助連線測試
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遇有申請機關(單位)網站主網頁
顯示不正常,即應協同確認問題;另應定期查核線上管理者申
請狀況,依申請表申請作業審核情形給予授權。
(三)作業代號
代表授權可以使用系統之功能名稱,各作業代號意涵詳見表一「
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作業代號說明欄。
(四)機關(單位)異動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遇有系統功能或機關憑證損壞需變更時,
應填具申請表送地政機關(單位)審核異動管理者相關權限。
(五)註銷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填具申請
表送地政機關(單位),以便註銷該機關(單位)相關管理者或
使用者權限。
二、使用者申請登記
(一)使用者申請程序
1.使用者填寫申請表
使用者除按需求填寫表二「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以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依規定以書面方式呈送申請單位
主管核可外,並應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填寫使用者申請表單。
2.申請單位主管審核申請表
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使用者申請表,依使用者作業需求審核,包
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及其他欄位。經確認無誤,則將使用者
申請表送交資訊單位建立帳號;屬中央機關(單位)使用者送
原機關(單位)資訊單位審核開立帳號,屬地方機關(單位)
使用者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資訊單位審核開立帳號
。
3.資訊單位開立帳號並做資料登錄
(1)資訊單位審核使用者申請表,並核對線上填寫之使用者帳號
資料無誤後開立帳號。
(2)資訊單位依據使用者申請表,給予使用者相關系統功能授權
。
4.資訊單位回覆申請結果
資訊單位回覆申請之審核結果。
(二)異動
使用者如有資料異動或被暫停使用,應按規定填寫使用者申請表
送交受理機關審核,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
作業。
(三)註銷
使用者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按規定填寫使用者申請表
送交受理機關審核,完成程序後,資訊單位管理者即將帳號註銷
。
(四)撤銷
使用機關應依自行訂定之「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管理使
用者,並定期稽核使用情形,使用者經查有違反規定者,使用機
關應依違反資料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另系統將不定期稽核儲存紀錄,如經查核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者,得請該管主管依程序予以懲處;必要時
得逕為撤銷其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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