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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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用者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為提供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發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
,特訂定本規定。依本規定所提供之地政資訊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
供私人用途使用。
一、機關(單位)申請登記
    各機關(單位)申請應用地政資訊時,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八條規定,並提具公文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表一
    ),且檢附該機關(單位)「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送地政機
    關(單位)審核。
    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線取得資料,申請程序
    流程圖及其說明,如下所示:
  (一)申請程序流程

┌─────────┬─────────┬──────────┐
│  申  請  機  關  │內政部/市縣市政府│地政司(資訊作業科)│
├─────────┴─────────┴──────────┤
│┌──────┐      ┌─────┐        ┌─────┐  │
││(1)       │      │(2)      │        │(3)      │  │
││填寫申請表及│──→│審核申請表│───→│審核編訂相│  │
││附管理規定  │      │          │←───│關網路位址│  │
│└──────┘      └─────┘        └─────┘  │
│                            │                              │
│                            ↓                              │
│┌──────┐      ┌─────┐                        │
││(5)        │      │(4)      │                        │
││進行        │←──│函覆結果  │                        │
││連線測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測試結果\   測試有誤 \                │協助連線測│  │
│  \        /──────────────→│試        │  │
│    \    /                                └─────┘  │
│      \/                                                  │
│       │測                                                 │
│       │試                                                 │
│       ∣無                                                 │
│       ∣誤                                                 │
│       ↓                                                   │
│┌──────┐                                            │
││(7)        │                                            │
││實際連線    │                                            │
│└──────┘                                            │
└──────────────────────────────┘
                  圖一 申請程序流程圖

  (二)申請程序流程圖說明
        1.申請機關(單位)填寫申請表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按需求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
          」(如表一,以下簡稱申請表)並附「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
          規定」送地政機關(單位)審核。屬中央機關(單位)送內政
          部(地政司),地方機關(單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
          處、局)。
        2.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單位)審核申請表
          地政機關(單位)初步審核申請表填寫是否完整,並確認所申
          請作業與資訊需求機關業務是否相符,如確認無誤,則將申請
          表影送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審核相關網路位址。
        3.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審核編訂相關網路位址
          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登錄申請機關對外代表之 Proxy I
          P或 Domain,以利設定防火牆安全規則,設定完成後,通知申
          請表審核單位回覆申請機關(單位)。
        4.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單位)函覆申請結果
          受理地政機關(單位)除將已確認申請表留存外,並附影本函
          覆申請機關(單位)。
        5.申請機關(單位)進行連線測試。
         (1)申請機關(單位)屬地方機關(單位),連線至地政需求端
            網站,測試主網頁是否顯示正常。
         (2)申請機關(單位)屬中央機關(單位),除連線至地政需求
            端網站,測試網路是否顯示正常外,並應使用政府機關憑證
            線上填寫管理者申請表。
        6.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協助連線測試
          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遇有申請機關(單位)網站主網頁
          顯示不正常,即應協同確認問題;另應定期查核線上管理者申
          請狀況,依申請表申請作業審核情形給予授權。
  (三)作業代號
        代表授權可以使用系統之功能名稱,各作業代號意涵詳見表一「
        地政資訊需求機構申請表」作業代號說明欄。
  (四)機關(單位)異動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遇有系統功能或機關憑證損壞需變更時,
        應填具申請表送地政機關(單位)審核異動管理者相關權限。
  (五)註銷
        資訊需求機關(單位)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填具申請
        表送地政機關(單位),以便註銷該機關(單位)相關管理者或
        使用者權限。
二、使用者申請登記
  (一)使用者申請程序
        1.使用者填寫申請表
          使用者除按需求填寫表二「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以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依規定以書面方式呈送申請單位
          主管核可外,並應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填寫使用者申請表單。
        2.申請單位主管審核申請表
          申請單位主管審核使用者申請表,依使用者作業需求審核,包
          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及其他欄位。經確認無誤,則將使用者
          申請表送交資訊單位建立帳號;屬中央機關(單位)使用者送
          原機關(單位)資訊單位審核開立帳號,屬地方機關(單位)
          使用者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資訊單位審核開立帳號
          。
        3.資訊單位開立帳號並做資料登錄
         (1)資訊單位審核使用者申請表,並核對線上填寫之使用者帳號
            資料無誤後開立帳號。
         (2)資訊單位依據使用者申請表,給予使用者相關系統功能授權
            。
        4.資訊單位回覆申請結果
          資訊單位回覆申請之審核結果。
  (二)異動
        使用者如有資料異動或被暫停使用,應按規定填寫使用者申請表
        送交受理機關審核,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
        作業。
  (三)註銷
        使用者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按規定填寫使用者申請表
        送交受理機關審核,完成程序後,資訊單位管理者即將帳號註銷
        。
  (四)撤銷
        使用機關應依自行訂定之「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管理使
        用者,並定期稽核使用情形,使用者經查有違反規定者,使用機
        關應依違反資料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另系統將不定期稽核儲存紀錄,如經查核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者,得請該管主管依程序予以懲處;必要時
        得逕為撤銷其使用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