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裁罰及分期繳納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違反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至
    第五十一條之一所定裁罰事件及分期繳納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裁罰基準表如附表一。

三、個別案件違規事實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前點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四、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如附
    表二)向本府申請分期繳納,本府並得視個案情形要求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
  (一)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
        次繳納罰鍰。
  (三)不符前二款規定,確有繳納罰鍰意願。

五、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期數不得逾六期,除不盡之餘
    額於第一期繳納。但因特殊情形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
    本府地政局局長核定延長期數,最高以十二期為限。
    經本府核准分期繳納罰鍰者,應依指定繳納日期按期繳納罰鍰,本府
    不另行通知。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
    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未如期繳納者,本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就未
    繳清之罰鍰餘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