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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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業務駐地諮
    詢服務相關事宜,特設桃園市政府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整合並提供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諮詢服務及推動資訊,以
          達政策宣導之效。
    (二)建立桃園航空城計畫民眾服務單一窗口,落實簡政便民目的。
    (三)提升政府與地方民眾之互動關係,加強桃園航空城計畫執行效
          能。
    (四)其他有關本中心相關事項之統籌及協調。

三、本中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人員兼任,綜理
    本中心有關業務。

四、本中心得因行政業務需要設下列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由本府地政局派員兼任。各組任務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公關及諮詢服務等相關業務。
    (二)行政組:掌理文書、資訊、財產,及其他行政業務等。

五、本中心為整合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民眾服務業務需要,由本府地政局
    、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及殯葬管理所等機關派員進駐,執行
    長並得視業務需要協調相關機關進駐。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中心行文時視行文內容決定以府或局名義行之。

八、本中心公共區域所需之水費、電費及維護等相關經費,由本府地政局
    協商其他進駐機關於年度相關預算分擔支應。